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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《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》修改的说明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9-28

本会《章程》经2012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。《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章程》是本会运行规则,是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准则。它对规范协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,也积累了经验,并在发展中得到完善提高。针对协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、新任务,结合本会运行的实际情况,现提交协会八届四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,拟对协会《章程》相关章节和条款作修改和补充,现将有关修改作如下说明:

一、原《章程》为八章四十七条,修改后的《章程》为九章五十七条。

二、原《章程》第二条“本会是我省各企、事业单位具有中高级经济师职称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为主,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、学术性、社会研究团体。”修改为“本会性质:本会是以浙江省内具有正高级、高级经济师职称、院校经济管理类专家学者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及企事业单位高层经济管理人才为主,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、专业类的社会团体组织。”

三、原《章程》第三条“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方针,围绕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效益这一目标,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活动,以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素质,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需要。”修改为“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搭建一个研讨浙江经济、加强相互合作、促进共同发展的高端平台,提高会员单位的决策管理水平,为会员单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,充分起到会员单位与政府、院校及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”

四、原《章程》第四条“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: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”修改为“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
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,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”

五、原《章程》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“(三)研讨企业如何加强经营管理,提高经营决策能力,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经营机制,改善营销工作,强化企业经济信息管理,推进管理现代化,提高企业经济效益;”修改为“通过会议、沙龙、论坛、考察等活动,加强企业经营管理,提升企业经营决策能力,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经营机制,强化企业经济信息管理,提高企业经济效益;”,增加内容“(六)履行协会职责、发挥协会桥梁作用,做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;(七)培养浙江省经济管理人才,为经济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培训、考察及职称(经济类)继续教育等服务,为会员单位的人才体系建设、经济类职称提升提供协助服务; (八)开展制造业、金融业、服务业等行业的标准化研究,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、技术评价、标准制定、科技成果评价、人才提升等工作;”

六、原《章程》第八条“(三)个人会员为单位会员中的总裁、董事长、总经理或具备中、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企业管理干部及经济组织中专家、学者及企业主管部门的专职经济管理干部。”修改为“个人会员为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、学者。”

七、原《章程》第九条“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”修改为“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 ;”,“(三)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”修改为“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”

八、原《章程》第十一条“(四)二年一次按规定交纳会费;”修改为“按规定交纳会费;”

九、删除原《章程》内容第十四条“本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另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。”

十、原《章程》第十六条“会员代表大会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修改为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

十一、增加第十六条内容“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届至少召开1次。”

十二、原《章程》第二十条“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修改为“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

十三、增加“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”

十四、增加“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”

十五、原《章程》“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”修改为“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”

十六、原《章程》“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社团团体法定代表。修改为“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专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”

十七、原《章程》“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落实情况;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”修改为“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”

十八、原《章程》“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(二) 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赞助;”修改为“(二)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赞助、捐赠;(三)政府资助;”

十九、原《章程》“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”修改为“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二十、增加内容第八章党组织建设。

章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印发的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要求进行修改的。

以上修改内容,请各位会长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补充修改意见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。